近日,湖北工业大学教师胡春林的硕士学位论文抄袭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4年,胡春林从华中师范大学获得自考硕士学位,举报者将他的硕士论文与被抄袭论文比较后,发现除“致谢辞”外,竟一字不差。
这一事件被曝光后,6月2日上午,华中师大文学院迅速召集紧急会议,从中国期刊网数据库拷贝下两篇论文,逐字核实,并质询胡春林本人。很快,胡春林承认抄袭,并向媒体坦承“是一念之差”、“论文是网上下载的,并非‘一字不差’,还是做了改动的。”调查核实后,6月2日下午,华中师大在校园网首页公布“关于撤销胡春林硕士学位的决定”,并通报给胡所在的湖北工业大学。6月3日,湖北工大也通报了处理结果:一是“令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对胡本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二是“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类似胡春林这样的论文抄袭事件,并非个案。我们不禁要问:谁应该为抄袭论文负责任?学术抄袭为何屡禁不止?
谁应该为抄袭论文负责任
华中师范大学校长马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做学问,自律要摆在第一位。抄袭者自身没有学术道德、缺乏基本学术规范意识,胡春林首先要为自己负责。其次导师也有责任。导师应该教学生怎样做学问,发现问题及时审查。在美国,有《人文学教育手册》,介绍学术规范的详细内容,比如引用不注明就是抄袭。现在的导师带学生太多,疏于引导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抄袭。学校对他们既要处罚,也要加强教育引导。如果是明知故犯,必须严惩。”
马敏对记者强调,只要核实了是学术抄袭,华中师大的处理原则是‘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近十年来,各种学术造假抄袭频繁被曝光,造假主体不仅有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还有知名大学的教授,更有院士牵涉其中。除了问责之外,我们不仅要追问,学术造假抄袭行为屡禁不止,当中是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学术抄袭需要道德约束,更要有法律约束
华中师范大学原校长章开沅教授在他的专题报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守学术道德》中指出:“学术道德的丧失、学术规范的缺失,与量化的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标准有着密切关系。大学为什么急功近利、学风浮躁乃至舞弊丛生?量化的、刚性的指标体系是根源之一。如果真正有水平,即使论文没有发表,也该认可。”
正因为许多高校规定,研究生获得学位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大学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评职称也和发表论文挂钩,他们才不惜冒险造假、抄袭,更不惜重金购买学术期刊版面。另一方面,一些学术期刊为了盈利,舍弃学术尊严,只要作者肯出钱,就为其发表论文,该有的文章审查和匿名审稿制度形同虚设。出于发表压力,还造就了畸形的“论文枪手产业”。近日,武汉洪山区工商部门就查处了一家代写代发论文的“枪手”公司。这家公司明码标价,居然还设有枪手业绩排行榜,价格昂贵,生意却异常火爆,枪手代写的论文,都是抄袭拼凑而成。
也正基于此,马敏认为:“学术抄袭是一个综合症,需要分清病症,综合治理。正如老校长章开沅教授所说,功利主义的指标化倾向,导致学术研究重量不重质,那我们就要向重质转变。”
“两年前,华中师大经过研究,取消了硕士生的论文发表要求,让学生一心一意写好论文。学校还将定期组织学风建设大会,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同时建章立制,堵上制度漏洞,明确学生和导师的责任,并以现代技术手段作为辅助。”马敏说,华中师大还将对学生的毕业学位论文进行原创性检测,杜绝抄袭。
不过,有学者认为,在当前仅仅依靠自律和高校内部约束,还是不足以产生足够的震慑。对已有的近乎泛滥的学术腐败,应用“重典”,既要有道德约束,也要有法律约束。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认为:“学术失范行为严重阻碍了中国学术事业的进步,学术活动亟待规范化。学术研究者不能无视学术法律,也不能容忍学术违法,应当勇于发现学术违法,积极揭露学术违法,大力支持执法部门追究学术违法,密切配合司法部门惩罚学术违法。另外,我国还要建立与健全学术执法、学术司法的机制,强化对学术违法的发现和追究力度。”
学术抄袭的处罚之困
针对学术腐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要求“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早在2006年,教育部就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研、起草文件提供指导,一般不受理具体事件,具体事件是由学校来处理”。
对此有学者指出,正因为由学校处理具体事件,高校害怕声誉受损,影响到学校评估、申报课题等等,从而包庇隐瞒,消极对待“一票否决制”。
因此有学者建议,应建立“学术共同体”,负责监督高校与科研机构对学术腐败的调查处理,被监督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吴汉东认为,规范化学术的建立需要学术活动中的个人自律、团体惩戒、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相结合。个人自律的重点在于提高自身学术品德;团体惩戒包含了高校、科研机构自身的查处,也有学术团体的道义谴责;社会监督包括民间举报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独立于高校之外的民间学术监督力量,举报灵活、揭发及时,被学术界和社会称为“学术警察”。但这一称呼并不准确,因为这种力量只能发现问题,不像警察有处罚权,只能起到一部分舆论监督的作用。往往由于掌握信息不充分、结论不一定科学等客观局限,还会陷入与当事人的诽谤官司中。
媒体舆论通常在事发之后进行监督,虽然可以对造假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但是无法担当制度保障。而且由于媒体自身的原因,无法在学术造假事实得到证明之前进行监督。
对学术抄袭的处罚之困境,有专家认为,能否建立这样的制度:来自社会各界的揭发举报,媒体可以开辟专版、专题节目,向大众公布,同时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实施匿名保护,但举报内容则透明公开。通过这种做法,一方面遏制学术腐败,惩处不端,另一方面又能避免不实举报对当事人的伤害。
就法律制裁而言,通常,抄袭属于版权侵权,应在法院受理范围,但也有部分地方法院倾向于学术问题最好由学术机构自己解决,尤其是在自然科学领域,法院缺乏专业科学审查能力,所以不予受理。有专家认为,法院可以邀请学术专家配合鉴定,而不应拒之门外。学术案件也不只是版权侵权,常常还和滥用或骗取国家科研资金有关,属于知识产权违法与经济犯罪的交叉地带。
但即便法院受理案件,在专家看来,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对学术抄袭的惩罚较轻,通常只有经济赔偿、公开道歉,威慑力不够。还有一些被侵权人因为走司法途径维权成本高,放弃了诉讼。
突破处罚之困,需要个人自律、团体惩戒、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相结合,多管齐下。
遏制学术腐败社会有责
学术腐败从根本上讲也是社会道德问题。发达的网络科技,让今天的学生和学者能够很方便地检索资料,科技发达了,道德却堕落了。
谈到身边的“学术抄袭”,一位读大三的同学告诉记者,“不重要的论文作业一般在网上搜,复制粘贴。很重要的论文自己写,实在无从下手找枪手也说不定。”另一位今年考取研究生的女生说,“自己不会抄袭,有同学可能迫于无奈,但是对老师抄袭觉得不能原谅,有辱师德。”
对青年学子的这些复杂心态,迫切需要正确引导。
抄袭之风不止流毒学术界,也发生在艺术界,一些画家抄袭他人作品,还拿到网上拍卖。
针对这些现象,湖北美术学院院长徐勇民对记者说:“经济快速发展,驱动对利益的追逐,急功近利的心态也侵蚀到校园。学术规范的某些空白之处成了学术腐败的理想空间。学术腐败者会认为自己所为,远不及其他行业的假冒伪劣对社会危害严重,比如假药假酒、劣质奶粉可致人死命。比较而言,抄袭剽窃成本少,风险低,被查出的几率小,因此心存侥幸。经济、民生领域的造假有法律制裁,学术腐败却常常只有道义谴责。这种负面价值观形成的社会文化潜流,投机、舞弊和盘根错节的人情关系,不断地滋养这些学术腐败行为,对我们倡导的诚信社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
马敏也持有相同观点:“学术抄袭的根源在于没有诚信。不讲诚信,不辨荣辱,所以剽窃造假还不以为耻。人无诚信,做不了真正的学问,更做不出真正的创新。”
徐勇民说:“应将法律约束与弘扬道德并重,借法律手段由惩罚达到防治。以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的时代要求,塑造出健康的学人价值观,以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形成积极的学术价值观。”
专家们表示,唯有依靠共同努力,建立全民崇尚诚信的社会,从根本上铲除学术腐败的土壤,才能还学术研究的清新之风,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打下坚实基础。
本报记者 夏静 通讯员 冯俊杰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