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腐败控制

来源:纪委监察处发布时间:2009-07-01浏览次数:137

        (一)详细的《反贪污法》

  1960年6月17日,新加坡议会通过了一部强有力的反贪法律——《反贪污法》。后经六次修改补充,根据新情况不断加以完善。该法令融刑法、刑诉法和部门组织法于一体,法令对腐败行为定罪的实体方面做出明细的规定。法令既适用于政府公务员,也适用于私人企业人员。1989年,国会又通过了《不明财物充公法令》,许可政府冻结和没收贪污嫌犯来源不明财物和资产,阻止嫌犯转移赃物、赃款给第三人。

  (二)严格的公务员管理制度

  严格的考核审查制度。新加坡大多数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是通过严格的公开考试考核方式进行的。在已经通过了考试考核的合格人选中,还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有无犯罪前科、日常交往的人员状况、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个人的兴趣爱好、个人不良嗜好、个人品德和修养等。

  明确的行为规范。为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内容多达几百条,其要求不仅严格,而且规定的十分详尽、明确、具体。

  实时的活动记录制度。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随身携带,不得遗失,不准乱丢乱放,随时将自己的活动记载下来。日记本定期接受检查,由主管官员查毕签名后发还。如果发现有疑点,要交反腐调查局进行审查核实,否则,如果反腐调查局一旦从另外的渠道查明公务员有贪污腐败的行为,该主管官员也将作为知情不报者予以相应的刑事处分。

  (三)全面的财产申报制度

  详细申报。一旦成为公务员,必须申报财产,作资产宣誓证词。财产申报范围:1、本人拥有的股票、房子、土地、汽车以及其它财产等;2、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在私人公司的投资收益,尤其是其投资可能与公务员职务冲突或者影响其职务执行时,更应申报。每年一月份为申请时间,由公务员直接向上司申报。凡是经过考试、考核和审查获得通过并被正式录用的人,在出任之前必须申报个人财产,不申报者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以后的公务员,如果财产有变动,应主动填写财产申报清单并说明变动原因,经过一定的手续改换原财产清单。

  信息保密。一般情况下,公务员申报的财产不予公开,任何人非经受理申报机关首长许可,不能获得申报人的财产资料,承办人员也应当保密。公务员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都是犯罪。对于申报的财产说不清来源,特别是在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以满意答复,那么说不清的财产则被推定为贪污所得。

  严格审查。每个人申报的财产,由反腐调查局审查核实。如果任职以后财产有变动,申报以后,反腐调查局要审查变动是否属实,来源是否正当、合法等,一旦发现疑点,立即组织调查,发现问题,取证后提交法院审理。

  (四)终身保障的公积金制度

  优越的公积金。《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以保障公务员享有优厚的生活待遇。这份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随意提取。按制度规定只能用于四项内容:1、购买政府房屋;2、医疗治病;3、为子女交学费;4、养老基金。养老金必须在退休后方可领取,政府和企业不另发养老金。

  惩罚措施。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全部撤销其公积金。在如此严厉的法律面前,没有几个人会贪图小便宜以至于毁掉自己后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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