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腐败行为

来源:纪委监察处发布时间:2011-10-31浏览次数:242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据相关规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近年来,各地把推行政府采购作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阳光工程”来抓,增强了财政支出的透明度,节约了财政资金,有效遏制和防止了腐败。但是,随着政府采购任务的不断扩大,天价采购、暗箱操作、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结算价比中标价高出8倍多,辽宁抚顺财政局采购苹果iPodTouch4用做U盘,西安天价城管服等等。防治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问题,已成为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腐败易发的关键环节   

  1、需求确定环节。有的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赠送礼品礼金、折价商品、外出考察等经济利益,使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定供应商和商品。同时,采购单位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要求编制带有排他性需求的招标文件,最终取得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2、评标定标环节。投标供应商通过向评审专家评委打招呼、送礼、请吃饭等“公关”手段,让专家打“印象分”或“人情分”,从而影响评审资格和打分结果,获取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3、方式选择环节。有的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贿赂或拉拢政府采购的监管人员,把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处理,甚至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4、信息发布环节。组织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对采购信息不公开发布或公开时间短,只暗中通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  

  5、履约验收环节。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履约过程中或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出现以次充好、缺斤短两、降低配置、降低服务等行为。   

  二、腐败行为的表现方式   

  1、现金贿赂。不法供应商以信息费、赞助费、宣传费、劳务费、介绍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送上现金或信用卡,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业人员、采购监管部门等,以达到目的。  

  2、实物贿赂。在政府采购有权人需要改善办公或个人的生活条件时,或发生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时,或发生建房、装饰新房等大事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投其所好,以各种名义,给政府采购有权人各种实物形式的“好处”。  

   3、“等价交换”。政府采购握权者如果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交易中行方便,供应商就为其子女、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或提供其他变相方式的贿赂,从而实现权钱交易。  

  4、间接贿赂。通过旅游贿赂、娱乐贿赂等其它方式,以达到目的。  

  三、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   

  一是市场交易行为扭曲。目前,市场经济造成的供求失衡给供应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企业想生存与发展,往往不择手段。同时,有的供应商千方百计走“上层”路线,请个别领导干部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打招呼,利用行政的“手”干预市场的“手”。  

  二是制度机制尚不健全。采购制度体系不完善,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管理办法,不能对采购全过程和当事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采购人在操作中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为腐败提供了空间。行贿者与政府采购相关人结成“利益共同体”,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外,带来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中某些人员的“共赢”。  

  三是监督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是形成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的外部因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小、缺乏威慑力等现象依然存在。   

  四、防治腐败的对策建议   

  1、完善制度保障机制。要围绕政府采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完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达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目的,有效防止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漏洞。  

  2、完善动态监控机制。要构建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外部专业部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及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3、完善廉政教育机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业务素质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持廉拒腐能力。  

  4、完善廉政准入制度。要让供应商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时,进行廉政方面的承诺,并给每个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建立廉政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建立“黑名单”登记制度,对有劣迹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清除出政府采购市场。  

  5、完善专家考核体系。加大聘请评审专家的工作力度,实施资格认证制度,严格入库和日常监管,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失公允的评审专家,清除出评审专家队伍,保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纯洁性。

来源: 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