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第一种形态既是基础也是关键

来源:发布时间:2017-03-14浏览次数:401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才真正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熟悉纪委工作的人都知道,过去我们在执纪中往往有一种倾向,就是发现党员干部有了问题,要么不处理、要么一处理就“算总账”,也就是所谓“要么不得罪、要得罪就得罪死”。却从来没有想过,我们这是把一些明明用第一种形态就能处理的问题,放任自流、养痈遗患,最后演变成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把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

  当前,我们既要严肃惩治“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党员干部,从第一道关口就把住,防止问题党员越走越远。所以说,在当前形势下,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于用好第一种形态。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体现着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但是真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说易行难,对领导干部来说是个挑战。实践 “四种形态”,各级党委、纪委要把第一种形态作为重要抓手,通过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在落实“四种形态”上,尤其是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甚至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全面从严治党仅仅写在文件中,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对错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干部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听之任之。有的不善于运用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还有的对实践第一种形态的情形不能准确理解定位,把集体谈话、任前谈话、岗位廉政风险提醒谈话等都算作第一种形态,数据统计起来就是几千甚至上万,看起来好像做了大量工作,实际上不是落实第一种形态。

  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还在于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敢担当、不会担当。我们尤其要注意,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上仍然奉行好人主义,平时对同志和下属基本不开展批评,即便批评也是抽象空洞,包装了再包装,致使批评失去锋芒,成为无的放矢。有的领导干部把犯错误的干部请来谈话,开场就说“是上级安排的”。这都是不担当的表现。这些走过场现象,恰恰反映出我们面临的管党治党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如果连第一种形态都落实不下去,那么,实践“四种形态”也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全面从严治党也就落了空。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我们要坚决克服实践“四种形态”中“喊在党委、干在纪委”的误区,党委书记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党委、政府和相关领导干部都要把保护“森林”当做分内之事,对身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严明党的纪律规矩。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纪委带头执行、全面推动、督促传导的作用,一级带动一级,层层传导压力。要把实践第一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牛鼻子”来抓,把红脸出汗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方面、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主体责任报告的重中之重。要积极探索建立问题线索约谈制度,各级党委要带头约谈提醒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使约谈提醒、签字背书成为常态。

  事实证明,破法者无不是从破纪开始。党员干部出问题,害的是自己,疼的是组织,损害的是党的执政根基。各级党组织都要做到及时棒喝一声、敲打一下,力求取得知耻知止、收敛收手的效果。(颜新文 作者单位:浙江省纪委宣传部)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