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如何用好第一种形态

来源:发布时间:2017-03-30浏览次数:377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专章对谈话函询的要求予以明确。“红脸出汗”是对党员的警示和训诫,是抓早抓小、防患未然,是党员所在党组织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之责,也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纪检机关要探索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途径、创新方法、把握重点,按照监督执纪规则要求发现小毛病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防止违纪问题演变为违法犯罪问题。

 

  以信访举报线索为切口“响鼓重槌”

 

  有观点认为,第一种形态无非是谈谈话、提提醒,不痛不痒,不像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给力”,对涉事党员干部起不了多大教育、惩戒作用。这种说法显然不正确,但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地方对如何运用第一种形态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缺乏认识和把握。

  谈话必须针对问题谈出“痛感”,才能使第一种形态硬起来。纪委约谈函询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从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获知涉嫌违纪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和研判,有必要当面核实、了解的;出现某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或不需要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但情节轻微,而且认错态度好,免于处分的;职务发生较大变动,包括提拔使用,从一般岗位到重要岗位的,或从关键岗位到一般岗位的,以及给予较轻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从谈话问题线索分类看,信访举报是纪检机关掌握线索和问题的窗口,是监督执纪的入口,谈话函询是以信访线索为基础的。因此,要优化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发现细小细微问题及时谈话、函询,进行批评诫勉、督促纠正,定期分析梳理,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要谈出“痛感”。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在内容上,因人而异开展廉政谈话、核实谈话、诫勉谈话,点出要害,早打招呼早提醒;在程序上,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既要谈,还要写出检查、承诺书和整改清单,该通报的要通报。要坚持宽严相济,说清楚问题的就不深究,引以为戒;抗拒抵触的要严肃批评,并对谈话中发现的新线索进行拓展、深挖,问题严重的转段升级。要建立澄清机制,通过调查了解不存在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载体,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

 

  以拓展监督空间为切口“多维覆盖”

 

  “红脸出汗”,通过谈话提醒、打招呼,或函询警告、案件警示进行日常监督、批评教育。这让很多人形成思维定势:第一种形态只是上对下。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党内监督是一个多维体系,有上对下,也包含下对上和同级相互监督。纪检机关要拓展监督空间,确保第一种形态无缝覆盖。

  要探索同级党委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讲究沟通艺术。如党委班子都有“一岗双责”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动作落实了?在督查下级党组织中发现不到位的,纪委要开单子、找问题,及时向党委班子成员反馈,必要时可向党委书记、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要提升专责监督能力,动用各级纪检力量刚性执纪问责,发挥派驻纪检组织“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保持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腐败问题零容忍,以严惩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通过后三种形态强化第一种形态的威慑力。

  要探索建立“捆绑”机制,约谈被反映人,可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问题的说明,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委存档。要构建第一种形态对接机制,与巡视巡察、党的工作部门等监督主体形成纵横交错的党内监督体系,防止“大家都管大家却都没管”的现象。

 

  以责任压力传导为切口“链条推进”

 

  落实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是“四种形态”的第一道关口,纪检机关主要对苗头性、倾向性、代表性问题“响鼓重槌”,不可能每个党组织的轻微违纪问题都要亲自谈。对党员谈话教育,本身是党组织职责所在。而纪委约谈党组织“红脸出汗”,层层传导压力、全链条监督执纪,也是落实第一种形态。

  要坚持清单推进,制定落实“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实施意见、操作办法,列出内容清单、流程清单及负面清单,督促下级党组织建立常态的招呼机制、约谈机制、警示机制,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教育中。

  要建立痕迹化的跟进机制,就整体而言,对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严格检查、监督执纪、客观评价,督促各级党组织和书记担负起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就单一事项而言,委托党组织谈话的,不仅需向纪委及时回复反馈,党组织负责人还要“签字背书”,如果当事人整改不认真、屡教不改,还要一并追究责任。同时,相关党组织还应定期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委、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责任等情况,并依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评价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内容,也是追责、问责的依据,对党组织不当回事、弄虚作假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情形严重的,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母雪龙)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