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上海市纪委监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党章、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列信访举报予以受理: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纪检监察部门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行使信访举报权利应注意的事项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2.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四、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渠道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法通过下列渠道受理信访举报:
1.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516号上海理工大学423信箱,邮编:200093。
2.来访举报:反映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接待室反映。
3.电话举报:可通过拨打12388进行举报。12388举报电话接受时间为工作日工作时间。
4.网络举报:登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进行举报。
为规范纪检监察网络举报,严格落实上级相关要求,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不再通过互联网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信息系统作为网络举报受理渠道。
特此通知。
